(文/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刚性防水专家委员会委员 王新全)
据悉,在 2025 年 4 月 10 日,正值《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 - 2022(以下简称《防水规范》)实施满两周年之际,相关从业人员因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防水规范》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以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存在异议,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核,该诉讼成功立案,正式进入司法审理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在诉讼立案后的 4 月 25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发布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标准起草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这一时间节点的政策发布,引发了行业内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下图)
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可知,某公司曾于 2024 年 9 月 9 日向总局提交举报,称住建部发布的《防水规范》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构成行政垄断。总局在 2024 年 11 月 25 日给予该公司答复,明确表示 “根据《标准化法》,住建部有权制定强制性标准,不存在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然而,行业争议的核心在于,《防水规范》是否存在不必要、不合理的强制性准入限制,这成为判断该规范发布实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关键所在。具体表现为,在《防水规范》设计章节的防水做法中,对一级防水的材料使用和施工工艺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指定采用某些防水材料并明确施工道数,这在一定程度上排除、限制了其他防水材料和施工做法的应用。实际上,即便不采用规范中一级防水强制性指定的防水材料和做法,在相同的防水工程验收核验条件和验收标准下,也能满足《防水规范》的要求,这就表明该强制性指定缺乏充分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技术依据支撑。
此外,《防水规范》不仅存在不必要、不合理的强制性准入限制,还缺失对预防和阻止工程结构缺陷渗漏的防水性能要求(详见第6.0.2条第5款)。这种规范上的不完善,致使整个防水行业陷入只注重防水设防形式,却忽视防水设防实际效果的发展误区。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广泛,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还增加了消费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同时也阻碍了防水行业的高质量健康发展。
从法律层面来看,《防水规范》中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嫌疑。自发布实施两年以来,该规范已切实对我国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领域的公平竞争产生了限制影响。但执法机关以 “根据《标准化法》,住建部有权制定强制性标准” 为由拒绝进行行政垄断立案调查,这一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存在相悖之处。
此次全国首例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平竞争审查诉讼案,与当前国家大力推进改善市场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导向紧密相关。案件所提出的诉求,充分反映了广大消费者和中小企业迫切希望改善市场营商环境的共同愿望。该案件的受理,对于推动国家标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开展,以及落实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政策,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或将为相关领域的规范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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