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调整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任期和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
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将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据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中有关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任期的规定应作相应修改。同时,根据中央有关部署,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村“两委”、城市居民委员会换届统一集中在2021年与县乡换届同步进行。
结合我省实际,并参照广东、江苏、辽宁、重庆等十余个省市人大常委会的做法,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起草了《关于调整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任期和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
《决定(草案)》主要规定了两项内容:一是将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三年调整为五年;二是将换届选举时间调整至2021年,与全省县乡换届同步进行,并规定“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继续履行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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