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妥善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事三方在法官的耐心协调下达成和解,成功化解了矛盾。
原告田某有一处房屋,出于信任,长期无偿委托楼下超市老板梁某代为出租,并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他。为方便租赁,2023 年 5 月,梁某提议对房屋进行装修,田某欣然同意。随后,梁某找到有意承租的益某,益某用了近一个月的时间,精心完成了房屋装修。之后,梁某代田某与益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扣除装修费用后,将剩余租金交付给田某。2024 年 5 月,田某出于某种原因欲收回房屋,梁某便向益某转达了田某的想法,但益某表示,坚决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三年租期履行,租期不到不搬家。三方经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田某便将益某与梁某诉至宽城法院,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请求益某返还房屋以及支付占用期间的费用。
在深入了解案情后,主审法官认为三方之间存在误会和沟通不畅等问题,于是从法律规定、合同效力、人情常理等多方面入手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多次调解,最终田某同意将房屋继续出租给益某,但要求重新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考虑到田某身处外地,往返不便,办案法官便通过网络草拟合同,双方签字后以邮寄的方法解决问题。益某当庭向田某支付一年租金 1.8 万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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