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朝阳人民法庭化解了一起因车辆“开门杀”引起的交通事故纠纷,通过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时也为双方当事人敲响了交通安全的警钟。
2024年8月,司机卢某将小型轿车停靠在事故路段车位(未规范停入车位)一段时间后,乘客杨某未观察后方情况,从左侧开门下车时,与后方同方向贺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贺某受伤、车辆损坏、物品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贺某无责任,卢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某负主要责任。卢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姚某名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贺某伤后住院8天,入院诊断为头面部、双手、腹部、左侧膝部软组织挫伤,左眼挫伤。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贺某向朝阳人民法庭提请诉讼:要求姚某和卢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3409.77元;要求卢某和杨某对交强险以外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收到诉状后,第一时间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了解,姚某已将车辆卖给某公司但未过户,卢某系某公司雇佣的司机,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案件事实情况以及责任划分,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诉前调解。在法官耐心讲解以及释法明理之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同意赔偿贺某损失13000元,给付方式为分期给付;贺某撤回对卢某和姚某的起诉,这场矛盾纠纷得到了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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