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某、钱某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10个月,并分处罚金7万元、3.1万元。
2023年8月至12月,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买卖虚拟货币的资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名下银行卡并代为取现,指使并组织钱某某提供银行卡并代为取现,其中李某名下4张银行卡帮助收款取现800多万元、钱某某名下5张银行卡帮助收款取现600多万元,钱某某还指使他人使用名下4张银行卡收款取现100多万元,其中关联电信网络诈骗资金15万元。至案发,李某、钱某某分别非法获利3.48万元、1.52万元。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林霞)
责任编辑:林少颖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制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法制内参 fzncl.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