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贩卖烟花爆竹案。
张某经营着一家销售中药材以及药酒、泡酒的商铺,2021年5月至2024年1月期间,为增加收入,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情况下,多次驾驶车辆到取得经营(零售)许可的邻县某店购买烟花爆竹,并将其运回漳平销售。截至案发,张某共购买烟花爆竹13.8万余元,并向客户销售,从中非法获利1.2万多元。今年1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漳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判决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2万多元,没收作案手机与10箱烟花爆竹。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赖家懋 毛庆京)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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