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我与前妻离婚后,房子归我所有,但为前妻设立居住权。之后,前妻把房屋出租。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收回所出租的房屋吗?
【解答】
张丽萍(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先生,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居住权人未经过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擅自将无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进行出租的,您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居住权人及时收回所出租的房屋。
□郭敏 整理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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