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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被狗咬伤,狗主人是否担责?

  • 时间:2024-12-11
  • 来源:福建长安网
  •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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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人被狗咬伤,狗主人是否担责?

  法院:狗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陈颖诺

  近年来,饲养宠物成为不少居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与此同时,与饲养动物相关的矛盾纠纷也日渐凸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多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日,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案件。

  案情回顾

  今年5月,小强(化名)途经美美(化名)家时,遭美美家饲养的宠物狗袭击后被咬伤。小强多次向美美主张赔偿,美美却以各种理由拒赔。双方争执不下,小强选择报警处理,但在赔偿数额上仍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小强认为,他没有挑逗宠物狗的行为,宠物狗伤人系由于美美未将宠物狗系绳或佩戴嘴套,理应由美美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美美表示,事发时她并不在家,一定是小强挑逗狗在先才被咬伤,她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饲养人的安全措施未到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美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对宠物狗采取的安全措施未到位,从而致使小强被咬伤。且美美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小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使事发时其不在家,也应当对小强被咬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美美同意支付所有费用且承担诉讼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完毕,遂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后,动物饲养人虽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当前,饲养动物越来越普遍,尤其是在农村,家家户户都养狗看家护院。公民有养犬的自由,但在享受宠物带来乐趣的同时,应担负起作为饲养人、管理人的职责,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对饲养的动物尽到管理和看护的义务,不得妨害他人正常的生活,为他人筑起安全屏障,也避免自己陷入纠纷。如果饲养动物伤害到他人,应积极配合,避免事态升级。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1202/50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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