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交通事故往往发生在一瞬间,一个小小的举动,就可能避免一场惨剧的发生。12月2日是第13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为“文明交通 携手共创”。本期普法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类型一:酒驾醉驾
酒后驾车出事故 危险驾驶获刑罚
□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郑卓
亲朋相聚开怀畅饮,举杯的同时别忘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近日,顺昌县人民法院邀请县税务局20余名工作人员旁听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庭审,接受警示教育。
案情回顾
今年10月1日晚,兰某征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顺昌县大干镇大干桥头往顺昌城关方向行驶,车辆行驶时,与蓝某华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兰某征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对其抽取血样作进一步鉴定,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4.3mg/100ml,属醉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征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兰某征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最终,法院对兰某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4日,并处罚金68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甚至造成家破人亡的悲剧,给亲人带来无尽的痛苦和悔恨。
放任他人酒后驾驶 二人同“醉”亦同“罪”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张雪楠 陈子凡
酒后不开车已成为大家的共识。然而,在进行自我约束的同时,也不能放任他人酒后驾驶,否则很有可能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日前,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车主明知道驾驶员饮酒仍放任、同意其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最终与驾驶员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25日晚,包某及其女友驾驶小型轿车到李某位于晋江的烧烤摊,与李某等人喝酒。次日1时许,李某不顾包某及其女友的劝阻,强行驾驶轿车,包某在劝阻未果后放任李某驾驶车辆,并与女友坐于该车后排为李某指路。途中,李某因操作不当,碰撞到路边石墩后停车,造成车辆及石墩受损的交通事故。
丰泽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包某明知他人醉酒,仍为其醉酒驾驶机动车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其他量刑情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包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形,主要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2)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3)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驾驶的行为。
因此,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不局限于机动车驾驶员。如果车主或相关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然将车交由其驾驶或者教唆、指使其驾驶,只要驾驶员达到醉驾的标准,相关人员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法官提醒
大家既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也要注意不对他人强行劝酒。同时,车主应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将车辆出借给醉酒人员,更不应指使、胁迫醉酒人驾驶机动车,若遇醉酒人强行开车,作为车主应及时劝阻,在必要时迅速报警。
类型二:分心驾驶
骑车路上看手机 一心二用酿事故
□记者 彭冬晴 通讯员 肖睿
“有人CALL我,我接下电话”“停车太麻烦,边骑边看”……生活中,总能看到许多人边骑电动车边玩手机这种“分心驾驶”的交通陋习,已严重影响到交通安全。日前,尤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布了多起因分心驾驶而受到处罚的案例。
案情回顾
今年11月1日0时08分许,陈某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尤溪县丽景花园往尤溪县消防大队方向行驶,行经环城路某路段时,因玩手机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以致碰撞由陈某文临时停靠于路边的小型轿车,造成陈某某受伤以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果。
今年10月18日21时05分许,张某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尤溪一中公交站路段时,因拨打电话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与苏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双方驾驶员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果。
今年10月6日19时06分许,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尤溪县西城镇城西大道气象局公交站门前路段时,因玩手机未认真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与由韩某某驾驶的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付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果。
民警释法
经调查,以上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均是当事人骑行车辆时低头看手机开启“盲驾”状态,进而忽略了对路面的观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时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开车需注意,莫做低头族。分心驾驶会影响驾驶人对车辆速度、车辆方向的操控,导致采取紧急制动的反应时间延长,出现偏离车道、速度失控、闯红灯等情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驾驶员驾驶车辆时一定要集中注意力,不做与开车无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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