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宁市嘉鱼县检察院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调解,化解了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当事双方矛盾,案件办理获得良好效果。
犯罪嫌疑人张三(化名)63周岁,受雇于园林管理局在某公园当保安,被害人李四(化名)57周岁,是经常在该公园内经营儿童娱乐设施的流动摊贩。2024年1月中旬,张三在公园巡逻时,发现李四在公园入口处驾驶载人娱乐小火车准备入园营业。因公园内禁止经营儿童娱乐设施,张三上前阻拦,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推搡。冲突过程中张三将李四摔倒在地,并用拳头捶打李四背部,造成李四膝盖处撞到地面受伤,左髌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24年6月17日,公安机关以张三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受理案件后详细审查案件情况并对张三进行讯问,张三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且主动缴纳5万元赔偿保障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在多次与两当事人深入沟通后,承办人发现双方矛盾点主要有两点。一是张三收入水平较低不能负担更多赔偿费用,但李四称自己到现在腿脚还未恢复,后期还需手术,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二是李四对于案发后张三从未主动与其联系道歉,和解诚意不够耿耿于怀,而张三称案发后李四家属情绪特别激动,害怕自己上门道歉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双方既有法结也有心结。承办人多次从情理与法理角度耐心劝说,李四仍态度较为强硬不肯退步,矛盾化解工作似乎陷入僵局。
为了更好的化解双方矛盾,2024年10月29日,案件承办检察官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县园林局工作人员及张三李四共同参与的调解会在县综治中心开展。会上,大家既从朴素正义观出发分析双方过错,以换位思考、情感感化等方式耐心开导;又从刑事、民事法律角度双管齐下,解释故意伤害罪、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法律规定及民事赔偿标准等。最终,张三向李四真诚道歉,并愿意赔偿被害人医药费共7.5万元,李四接受并表示谅解。
“跟你说了好多遍不能进公园不能进公园,你就是不听!”“那你不知道好好说话啊,上来就指着我的鼻子骂!”调解完后,两位老人状似抱怨实则释然的话语让大家忍俊不禁,最终二人握手言和。检察院依法对张三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稿件来源:嘉鱼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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