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泰宁县检察院对一起诈骗罪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某被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悉,2022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为骗取杨某某财物,在与杨某某聊天过程中谎称可以通过某法院退休院长取得某公司食堂、超市的经营权。杨某某同意承包后,黄某某通过制作虚假承包经营合同,要求杨某某转账8万元人民币,并将该款取现后用于个人开支。杨某某转账后多次联系黄某某,黄某某则以出差、开会等各种理由推脱,意识到自己被骗的杨某某第一时间报了警。
泰宁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故对其依法提起公诉,经泰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作出上述判决。(廖素丹 叶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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