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检察官:周洪刚
职务: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
案情
时间回到2004年9月,王刚(化名)和李玉(化名)登记结婚,因李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和王刚到鞍山市千山区民政局所属的婚姻登记处申领了结婚证,也由此埋下了隐患伏笔。2008年,王刚和李玉为覆盖之前的登记信息,谎称结婚证丢失,又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再一次向该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证登记。
2017年,王刚与李玉婚姻发生变故,双方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时提供的结婚登记证书为2008年用真实身份信息申领的结婚登记证。省婚姻系统显示的是2004年9月当事人双方第一次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的婚姻信息,是未办理过离婚申请手续的,导致王刚准备再婚时,显示婚姻处于存续状态,无法办理登记。
办案
王刚先向民政局申请离婚或撤销婚姻登记。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李玉当时使用的是虚假身份信息登记,且无法与李玉取得联系,当事人李玉没有到场,无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无奈之下,王刚又辗转多地法院,法院均以“本案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王刚抱着最后的希望来到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申请人王刚向千山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后,该院多次前往民政部门调查沟通,并多次走访当事人,终于基本弄清了案件的原委。当事人提起诉讼未获法院支持,行政机关又无权主动撤销登记,当事人王刚的诉求确实无法实现。
为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千山区检察院组织召开了有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参加的听证会,申请人王刚及其代理律师和千山区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共同参加公开听证会。千山区检察院依法向千山区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依法撤销结婚登记,对两次重复婚姻登记工作予以纠正。次日,千山区民政局回函称,已采纳了检察建议,撤销王刚与李玉的婚姻登记,并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婚姻登记工作,加大婚姻信息审查力度,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王刚“离不了的婚”终于离了,他对检察机关高质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表示感谢,同时对当年的过错做法表示懊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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