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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轻微虽不起诉 销售“违禁”需受罚

  • 时间:2024-11-16
  •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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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我们根据检察院提出的《检察意见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近日,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魏某、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后的回函中表示。

  本案中,当事人魏某在经营成人用品商店期间,购进不合格保健食品并对外销售。经检验,该产品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老边区检察院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对于不起诉案件当事人,依法审查其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的检察理念,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同时,老边区检察院持续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强化横向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写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

  由于魏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销售金额较小、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老边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魏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不能不诉了之。因此,在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案件被移送到行政检察部门。

  行政检察部门第一时间接收案件,检察干警仔细查阅卷宗,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听取刑事检察部门承办人意见,并围绕具体处罚对象、处罚事项、处罚依据等进行审查,在与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充分沟通后,及时向其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老边区检察院检察意见后,没收了魏某违法所得1400元,并给予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3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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