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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肇事后逃逸 被害人被碾压致死 驾驶员以故意杀人罪获刑

  • 时间:2021-03-17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 作者:佚名
  • 字号:

  警 醒!

  一个冬日未明的清晨,一声闷响,一人殒命……2020年12月25日,包头中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因肇事司机故意碾压被撞人员,致其死亡后逃逸案件。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3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生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沿青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工路与恒为路交叉口,将行人张某某撞倒在车辆前后轮胎之间,刘某生下车查看后明知张某某倒在车底,未对其施以抢救,也未报警,再次启动车辆碾压张某某身体后驾车逃逸。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张某某因肺脏多发破裂而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被害人张某某倒在其车底下,仍驾车对被害人身体进行碾压并逃离现场,导致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被告人刘某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刘某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36917.5元。

  

  

  法官释法

  交通肇事行为往往是无心之失,但法律上对这种过失行为没有丝毫姑息,轻则给予行政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更是加重刑罚。这起事故中,假如刘某生能及时救助被其撞到在车轮下的被害人,或许可以挽回被害人张某某的生命,可以避免一场事故导致的一个家庭破碎的悲剧。但任何人的生命都经不起假设,悲剧往往发生于一念之间。

  法官提醒:驾驶员和行人都要遵守交通法规,尊重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及时抢救伤者、尽最大努力减少伤者的伤害程度,这些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也是最基本的道德,更是对他人和自己的尊重和保护。


原文链接:http://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842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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