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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老船长”可否出海域作业 东港市检察院给出了“最优解”

  • 时间:2024-10-09
  •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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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一定守法使船,让老婆孩子过上好日子……”日前,李某这样对记者说。李某是社区矫正对象,前不久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使船出海资格。

  能有资格重新驾船航行在大海上,李某打心眼里感激司法政策。两年前,为了赚钱,李某犯了糊涂,参与了走私犯罪。2023年11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列为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间,李某一直待在家里无工作、无收入。仅靠妻子的退休金支撑生活。不久,李某突发疾病,花掉治疗费7万多元,令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今年7月8日,李某身体康复后,为缓解家庭困境,遂向东港市司法局申请到大连市庄河出海作业。这是辽宁省《关于加强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监管监督工作衔接配合的意见》出台后,东港地区首例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提出的外出申请。

  按照《社区矫正法》等相关规定,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能外出东港从业,但渔民出身的李某数十年当渔船船长,长期从事跨区域渔船捕捞和货船运输工作,缺乏其他工作技能。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东港市司法局关于李某的外出申请通知后,第一时间对司法局的审批过程实行同步监督。办案检察官与司法局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实地走访评估,通过查阅李某社区矫正档案、了解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得知李某日常表现较好,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法规的行为。同时与李某进行了谈话,针对其外出工作地点、船只、是否持有个人从业资质证明、外出海上从业的航行线路及是否能及时回复司法局的信息化核查等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并对李某提供的个人从业资质证明、工作船舶以及航线的情况向丹东市海事局予以核实。经多方协作配合,东港市司法局对李某外出申请予以批准。

  东港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在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申请完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确保其申请打工及时获得批准,既保障了李某的生产就业权,帮助这个困难家庭重拾生活信心,也维护了社会安宁稳定。东港市检察院在监管中了解到,李某上船出海后,工作积极,每天都通过“在矫通”APP进行两次打卡,从没有出现过手机无信号或者越界提醒。日前,李某高兴地给办案检察官打来电话:“我的客船船长证已经考下来了,几天后,我就要去客船上当船长了。”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3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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