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郑某和被害人系同事关系。今年4月,郑某在公司更衣室更衣时,趁被害人衣柜未锁之机,将被害人放置在衣柜内的黄金项链、手镯和600元钱盗走。经认定,被盗黄金首饰价值2.1万余元。今年5月,郑某退出全部涉案财物,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还涉案财物、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张高雅)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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