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3月2日,龙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旁听人员田某未经法庭允许,擅自偷拍视频,并将该视频通过微信聊天转发其爱人杨某某。
龙山县人民法院立即制止该行为,并对田某依法予以训诫。田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和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删除了该视频及聊天记录,并要求其爱人杨某某删除了涉及该视频的聊天记录。田某当场写下悔过书提交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在法庭审判现场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是干扰司法秩序的行为,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理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不允许任何人为因素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制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法制内参 fzncl.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