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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款 执行促履行

  • 时间:2021-03-17
  • 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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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法院网讯 3月1日,霍邱县法院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被执行人王某所有公司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使用申请人潘某所有公司霍邱县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的混凝土,价值共计金额68万余元,当时王某出具借条并承诺工程结束后支付钱款。之后王某一直未付款,申请人潘某多次催要货款无果,遂起诉至霍邱县法院。霍邱县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向潘某支付货款68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偿还了部分货款,但仍有19万元未支付。申请人潘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向霍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王某常年在外,行程捉摸不定,2021年3月1日,霍邱县法院执行法官终于联系到了被执行人王某,提议约定时间地点帮助双方沟通调解,待王某同意后执行法官遂带领干警前往约定地点,顺利找到被执行人,与其沟通后,王某仍不愿履行义务,执行干警遂将其拘传至霍邱县法院。经执行法官耐心劝导并告知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被执行人王某当场筹措资金,支付了178000元货款,剩余12000元承诺短期内支付,最终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458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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