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人民法院
判决骆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2019年4月22日,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骆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查明,临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薛某某诉被告人骆某某所经营的临清市宏昌制造有限公司、临西县鹏源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临清市鹏飞科技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案后,依法查封宏昌公司名下的财产一宗,并作出(2015)临民一初字第1061、1062、106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骆某某在明知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私自将被查封的部分财产抵偿给临清兴和宏鑫机床有限公司,其他被查封的货物去向不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进行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骆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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