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津南法院收到一原告企业送来的锦旗,称赞该院“诉前调解”程序便捷、高效、解民忧,精准高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签订了货物采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如期为被告提供货物,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支付货款。但是,被告迟迟不肯付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院。
鉴于原告企业的立案请求,立案庭工作人员引导原告选择诉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韩学胜发现原、被告双方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及欠款事实均没有太大争议,只是对付款时间存在分歧。
经过承办法官地耐心劝导,被告企业对于因资金周转问题拖延了付款的事实表达了歉意,并表示近期会尽快申请款项给付原告企业。
最终,被告企业在一个半月时间内分期履行了该笔货款。至此,此起拖欠货款纠纷案件顺利调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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