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与隔离治疗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吗?
答:不能随意解除。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人社部[2020]8号文补充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可见,根据规定,“三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两期间”(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或“两措施”(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单位不得随意与其解除合同,并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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