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倒车时,车上工人王某掉落受伤。伤后王某要求李某、挂靠公司、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的瞬间王某在车上,应适用车上人员险,不应适用第三者责任险,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赔付王某。
法官普法
“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区别:“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三者”是指在事故发生时在车外的人员才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应以发生意外事故瞬间时人员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社会效果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在处理涉民生案件中体现“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根本理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结案件不是终点,而是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下一步,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法院将继续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出发点,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答好人民满意的时代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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