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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无证+酒后”驾车连撞三人后还找人“顶包”

  • 时间: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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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醉驾入刑后,有的驾驶员为逃避处罚耍起了“小聪明”找人“顶包”的事时常会上演。常说人得讲义气、够哥们,但这得分场合。酒驾之后拉上“哥们”顶替,那最后的结果只能是罪加一等,害人又害己!

  

  案件回顾

  

  2020年3月6日22时许,陈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红色小轿车在县城主干道路上以超速100%的疯狂状态行驶,当行驶至罗平县大酒店门口路段时,将正在行走的行人梁某撞倒,接着驾驶车辆继续冲撞另一受害人杨某正在驾驶的云二轮电动车,将杨某及电动车撞倒在地,后陈某驾驶车辆依然超限速行驶,至罗平县云贵路兴福村镇银行门口路段时,再次将第三名受害人王某正在驾驶的电动车及车上人员张某撞倒,接着陈某继续驾车逃离现场,短短几分钟时间,就造成梁某、张某、杨某、王某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辆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经鉴定,梁某、张某此次损伤为轻伤一级,杨某、王某此次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当晚,陈某的朋友王某某等人得知陈某肇事后一起至陈某家中查看,后又返回事故现场进行查看,接着再次返回陈某家中,因陈某没有驾驶证,又处于酒驾状态,于是决定由王某某“顶包”。

  

  当交警到达陈某家调查谁是肇事车辆驾驶人时,王某某向交警作出虚假证明,谎称是自己驾驶车辆肇事,导致警察当晚未对陈某进行调查及开展酒精含量检测等相关取证工作,致使本案部分证据未能获取,妨害了侦查机关办案。

  

  本以为这样就可以瞒天过海,但法网恢恢,谎言终究会被识破。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当晚实际驾车的人为陈某。陈某、王某某事后也及时意识到顶包的严重性,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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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陈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限速行驶,在城市干道上撞伤路人后,继续驾车加速冲撞,再次撞伤路人并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陈某酒后驾车肇事致多人受伤,仍作假证明包庇陈某,致使侦查机关未获取相关证据,妨害司法机关办案,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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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被告人陈某、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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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结果

  

  罗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四名受害人民事损失;被告人王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被告人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目前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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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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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

  

  酒后驾车不可取,更不要为了逃避惩罚去找人顶包,这样只会错上加错,坑人又害己。同时,当发现亲友有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及时制止,并引导、规劝其向公安机关自首,帮人顶包是感情用事,不仅不能帮到别人,自己也将难逃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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