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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法定继承纠纷案 最终尘埃落定

  • 时间: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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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嫁的女儿也具有同等的法定继承权吗?被继承人诉讼请求意愿,能否作为具体分配依据?在继承财产中,谁能分配的更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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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23日,二姐徐甲萍与四姐徐乙萍二人作为原告方,一纸诉状将其弟徐某生诉至陆良法院,要求分割其母俞某某生前位于陆良县中枢镇北大街的一套房屋,俞某某生前工资余额及存款5万元,位于召夸镇召夸村的房屋,其父生前获取的军功章、纪念章共计八枚留作纪念,全部法定继承人平摊诉讼费五项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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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关系

  

  据了解,俞某某、徐某某两位老人生前育有7名子女,原被告系姐弟关系;在该案立案时还有部分继承人未参与诉讼,法院受理后,继承案件的当时人按照《民诉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后经承办人通知每一位继承人到庭或者到继承人家中,问询所有继承人是否参与诉讼,是否放弃继承,其中一人放弃继承并不参与诉讼,原告由两名上增至五名,增加了徐某平、徐丙萍、徐丁萍。

  

  徐某某于1988年去世后,留下的财产归其妻俞某某享有,俞某某于2019年不幸去世。考虑到双方的血缘亲情,法官从中调解,为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在该案中,五原告均系被继承人的子女,同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五原告作为出嫁的女儿,对父母的遗产依然具有均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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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结果

  

  经法院调解,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原被告确认其母俞某某的存款已全部用于办理丧葬事宜;位于召夸镇召夸村大房屋系小产权房,土地使用证登记为被告,不属于遗产;其父徐某某的军功章捐献给相关部门;陆良县北大街的房屋按照市场评估值由被告徐某生继承,扣除被告应继承份额,其余由被告将补偿款一次性均分给五名原告;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徐甲萍承担。

  

  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和第13条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法适用于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本案中,五位原告及被告在继承财产时,依法按协议内容进行分配。

  

  法官提醒

  

  依照法律规定,做出以下几种情形的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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