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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下水管道破损受灾,谁之责?

  • 时间: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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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口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类似相邻关系的案件:尹某把其经营的小吃店楼上十栋住户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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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损的管道

  

  2020年初,尹某把小吃店暂时关闭,直至七月中旬回到小吃店,才发现楼上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破损,污水从屋顶流入尹某的小吃店内,导致其店铺内的装修、用电线路等损坏。

  

  之后尹某联系社区工作人员找到楼上的住户,经多次协商后楼上住户出钱把破损的下水道修复好,但是装修、用电线路的损失一直得不到解决,尹某无奈把楼上十栋住户(每户只起诉一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8116元。

  

  各被告的辩称:1.下水管道破损跟他们住户没有关系,尹某要告也应该告房地产商;2.下水管道破损时我未在家等;3.原告对自己的房屋管理不当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河口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该房屋是已经交付使用十多年的旧小区,早已过了保修期,与开发商无关。因其下水管道是楼上住户共用,并经过原告的房屋,要免除责任需提供破损期间均未居住的证明,然而下水管道的破损非一朝一夕形成,而是经过时间的沉淀,顾各被告均对下水管道的破损都应承担责任。同时,原告发现下水管道破损,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放任损失扩大,原告对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经法官调解,楼上八栋住户各赔偿尹某500元的损失,尹某自行承担2000元的损失。其中有两人情况特殊,其中一人去世,未找到继承人;另一人在越南,联系不上,原告暂时放弃对这两户的起诉,等找到相应的人在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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