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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诚信履约彰显正能量

  • 时间: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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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3日,张某甲如约将9600元赡养费交至沾益区人民法院花山法庭,至此,涉案款项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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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概况

  

  2015年7月31日,花山法庭立案受理张某某、蒋某某诉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张某某、蒋某某共育有二子二女,张某甲系两人的养子,张某乙系婚生子,两个女儿按农村风俗已尽到了女儿的义务,但两个儿子却未履行赡养义务,故诉请法院判令两个儿子承担相关赡养义务。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全面了解案情后,经过耐心劝解,张某甲、张某乙表示同意履行赡养义务,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实际为双方量身定制了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蒋某某的赡养义务由张某乙完全履行;由张某甲给付张某某、蒋某某赡养费59600元(自2015年起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二人今后的丧葬费及生病费用支出,张某甲不再承担。

  

  自2015年起,每年年底花山法庭都会收到张某甲交来的赡养费,截至12月23日,该案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张某甲交完最后一笔款项后表示,虽然约定的赡养费已经履行完,但“钱断情不断”,双方亲情仍在,今后仍会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对二老给予必要的关怀,逢年过节均会给予慰藉。

  

  花山法庭一直秉承案结事了人和的原则,结合案件实际做好调解工作,增强当事人、公众对裁判内容和结果的接受度,切实缓和化解诉辩双方的积怨争执,以调解促执行,真正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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