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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煤矿关停补助资金引亲兄弟对簿公堂

  • 时间: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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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意思是再好的感情,钱财上也不要马虎,利益要计算清楚。现实生活中,出于兄弟感情一起做事的情况并不少见,而其中的法律关系界定却也会因为兄弟关系变得模糊。日前,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亲兄弟对簿公堂的案件,双方的主要分歧源头就在于对经营的煤矿关停补助资金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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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李某甲、李某乙和李某丙系亲兄弟,2001年李某甲以自己的名义注册登记了某煤矿,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后该煤矿于2018年注销。2019年,三兄弟向当地政府出具《承诺书》,载明:上级划拨的补助资金在处理好矿井原职工工资、工伤等各项事宜后,剩余资金由矿井合伙人(李某甲、李某乙和李某丙)平分,煤矿关停补助资金至今尚未到账。后李某甲以三兄弟关系恶化,甚至发生打架事宜,以及自己个人债务过多为由向宣威法院田坝法庭起诉,要求撤销自己对李某乙和李某丙煤矿关停补助资金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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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过程

  

  李某甲向法庭提交了讼争煤矿的企业登记信息等证据材料,以证明煤矿的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自己对煤矿关停补助资金的分配属于对李某乙、李某丙的赠与,并且属于可撤销的情形。

  

  李某乙和李某丙则辩称,两被告系煤矿的隐名合伙人,虽然两被告职务有所变化,但作为共同的股东参与了煤矿前后十年的经营管理。

  

  【审理认为】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与人,受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李某甲等三人签订的《承诺书》载明“上级划拨的补助资金在处理好矿井原职工工资、工伤等各项事宜后,剩余资金由矿井合伙人(李某甲、李某乙和李某丙)平分”,不具备赠与合同的要件,且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自己赠与两被告部分关闭矿井补助资金的事实,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宣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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