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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迪庆:协助执行不可儿戏 法定义务须履行

  • 时间: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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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关将至,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攻克年终执行老大难问题,维西县人民法院维登法庭集中执行力量,于近日顺利执结一起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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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胡某、谭某、李某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刘某买卖合同纠纷的三个案件,三位当事人在起诉前向法庭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法庭根据保全申请对刘某在某公司的项目工程款予以保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庭向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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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过程中,法庭执行人员多次进行督促,该公司均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拖延执行进程。督促四个月未果后,执行人员向该公司管理人员释明了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要求其限期完成与刘某的工程款结算工作。该公司最终意识问题的严重性,加快结算流程,在一周后完成了结算工作。

  

  执行人员邀请三位申请人到场监督,由该公司负责人将结算流程向其进行说明,同时执行人员将执行程序流程告知给当事人,力求做到执行程序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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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协助执行公司的配合下,目前维登法庭已将三笔执行款通过“一案一账户”发放给三名申请人,顺利将这起系列案执行完毕。

  

  为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让人民群众的权益得到确实保障,维登法庭将继续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将执行工作做实做好。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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