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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罗平一男子为他人代购毒品,获利75元,却获刑1年

  • 时间: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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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说“顾客是上帝”,但并不是所有东西都能够买卖,当客户提出不合理要求,该怎么办?在罗平就有这样一个“尽职”的“跑腿小哥”,为了满足客户想吸食毒品的的无理要求,竟然为客户“代购”毒品!

  

  近日,罗平一90后男子张某,因贪图区区几十元“跑腿”费两次帮人代购毒品而被判刑1年。

  图片 1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帮助吸毒人员曾某代购毒品甲基苯丙胺4颗,从中获利25元;同月帮助吸毒人员杨某某代购毒品甲基苯丙胺7颗,从中获利50元。

  

  两次代购总共获利75元。

  

  法院审理认为:

  

  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该案已生效。

  图片 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图片 3

  法官说法

  

  有些人认为自己只是帮忙送毒品,赚的只是车马费,殊不知可能你已经触犯了运输毒品罪;有些人认为,大家都是朋友,让朋友在家里吸食毒品没什么关系,也没有牟利,殊不知你可能已经触犯了容留他人吸毒罪。

  

  无论你从事任何职业,都应严守职业操守,切莫“尝鲜”,要增强禁毒防毒意识,增强对毒品的认知和抵御能力,做到洁身自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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