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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石屏一男子因撕毁判决书被罚款

  • 时间: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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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30日,石屏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告王某当场抢夺并撕毁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并无视法官劝诫,置司法权威于不顾,法院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案情摘要

  

  王某与妻子陈某2年前经人介绍认识并组建家庭,双方系离异后重建家庭,二人婚后并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陈某及陈某女儿曾多次遭受王某家暴,在寻求司法所、派出所的帮助后依然未得解决,陈某便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发生矛盾主要错在被告王某,但夫妻双方感情尚有改善的可能, 故做出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的判决。

  

  9月30日上午9时18分左右,在法院安检门处,被告王某签收了民事判决书后离开。几分钟后,被告王某折返安检中心,对工作人员大声吵闹,并用言语威胁审判员,抢走审判员手中的送达回证并离开现场,在离开的过程中,王某撕毁了送达回证和民事判决书。审判员及法警对其进行训诫教育,并明确告知其行为已经违法,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9时45分左右,被告王某再次回到法院安检中心处,称其之前对法院的裁判结果存在错误认识,并表示自己撕毁判决书是错误行为,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罚。

  

  该院认为,王某在安检中心辱骂威胁审判员及撕毁判决书的行为亵渎了司法权威,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仅严重影响安检中心工作秩序,更对前来办事的群众造成十分不良影响。为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该院决定对王某作出处罚,鉴于考虑到王某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性质,且主动认错的态度较好,该院便酌情做出“对被告王某罚款300元,限收到决定书当日缴纳。”的罚款决定。

  

  法官提示

  

  法律权威不容挑衅,不懂法、情绪激动、理解错误等都不能成为妨碍公务的借口和理由。法院是庄严肃穆的司法场所,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秩序和行为规范,依法合理表达自身诉求,切勿冲动挑战法律底线,若以身试法将逃脱不了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2、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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