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替蔡某偿还了借款,现在借条也在我手里,我可以替孙某出庭来要求被告蔡某偿还我借款50000元。” 2020年12月4日,河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原告孙某诉被告蔡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孙某委托周某代为处理相关事宜。
案件经过:
孙某与蔡某系朋友关系,蔡某因急需一笔资金偿还贷款,周某念在其与蔡某的交情,为了解决蔡某的燃眉之急,带着蔡某到其干爹即原告孙某处借款50000元,蔡某与孙某双方之间签了借条并承诺于2017年10月30日归还,同时,周某为蔡某提供了担保。事后,被告蔡某未按约定时间如期还款,为了实现干爹孙某的债权,周某履行了担保义务,替蔡某向孙某偿还了50000元的借款。虽然孙某的钱已经拿到,但是周某的利益却因为担保而受损,为维护其权利,孙某主动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某偿还该笔借款。
审理期间,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原告孙某,其也认可了上述事实,遂依法驳回了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答疑:
为什么要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呢?
在法律关系上,周某将50000元借款偿还给孙某后,孙某与蔡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经完结,孙某的债权已经实现,该借条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复存在。本案中,周某替蔡某偿还欠款后,其自身权益受损,诉讼主体也因此变更,应另案起诉,由担保人周某向蔡某行使追偿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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