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高某某,在实施入室盗窃犯罪时,分文未曾到手仍然领刑拘役四个月并同时被处罚金2000元。真是应了那句老话:偷鸡不成蚀把米。
案件回顾
2020年7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趁本村村民方某某不在家之机,从方某某家楼门口处翻爬入室进入二楼,尔后从方某某家二楼下至一楼卧室正准备实施盗窃,此过程中被方某某的妻子卢某某发现后仓惶逃跑,并在慌乱中把手机遗落方某某家。
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判决结果
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具有犯罪未遂情节及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且高某某犯案时已年满65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高某某遗落在现场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做罪证保存。真是偷鸡不成还蚀了把米,后悔莫及!
《刑法》相关规定,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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