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陆良县法院执行局前往坐落于陆良北门街的“老房子”进行了强制执行。
据了解,这源于一场租赁合同纠纷案。2015年1月15日,申请人北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位于北门街153号的房屋租赁给被执行人石某云,租期四年,2015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合同到期后,申请人北门居民委员会先后将《通知》、《告知书》送达被执行人石某云,要求其于2019年5月20 日前返还租赁房屋,被执行人仍占用房屋未予以返还。
该案于2019年7月22日经陆良县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由被执行人石某云于判决生效后返还申请人陆良中枢街道北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坐落于陆良县北门街153号的房屋;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陆良中枢街道北门社区居民委员会自2019年2月1日占用租赁房屋,按年租金21600元计算至租赁房屋返还之日起止;驳回申请人陆良中枢街道北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其余诉讼请求。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石某云不服判决遂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 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陆良县北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石某云续租到2020年4月17日,届时,石某云需无条件搬出位于北门街153号其现租赁的房屋;2019年1月31日至2020年4月17日期间的按年租金21600元计算,该期间租金为27000元。
石某云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其义务,北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经多次协商无果遂向陆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陆良法院执行法官获悉,该房屋系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为保护其原貌、防止损毁,法院决定再次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执行法官通过积极协调各方力量,对双方当事人的进行沟通和思想劝导后,北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石某云原应支付的27000元租金上为其减免7000元,限期搬离房屋,双方达成共识后被执行人同意腾房,并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腾房工作。
陆良法院决定于12月9日进行腾房。鉴于该门店处在商业热闹地段,往来人群众多,为了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房屋的完整性,执行行动迅速开展。到场的执行法官、双方当事人分工明确,按照事前部署对该门店进行腾空清理。执行法官披星戴月、不惧严寒,历时三天,最终将“老房子”完璧归赵的交付到申请人手中,该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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