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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小纠纷历时四年多次诉讼 云南昆明西山法院采取诉后调解巧妙止争

  • 时间: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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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生活日益繁荣和丰富,各种民事纠纷也随之增多,为了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人民法院收到民事案件起诉状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可委派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促使矛盾纠纷得以更加便捷、灵活、高效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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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对于许多已经进入诉讼并经法院判决的案件,依然可能存在纠纷,诉后调解也因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近日,一起小纠纷,历时四年,经过多次诉讼,当事人仍在申诉,在审查申诉过程中,西山法院尝试在申诉阶段引入和解程序,最终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

  这场持续四年的官司其实源于一个小小的纠纷,据原告李某诉称,2013年,他与王某口头约定,由他向王某的货厢厂供货,但在供货期间王某却并未向他支付相应款项。而后李某多次向王某催要款项无果。无奈之下,李某遂于2017年向西山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希望可以追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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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山法院受理该案后,迅速联系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但因李某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实他曾向王某提供货物,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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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018年,李某向宜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在货单上签字的张某告上了法庭,但李某要求张某承担责任的证据仍不充分,最终,宜良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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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年,李某又将王某与张某作为共同被告向宜良县法院提起诉讼,因构成重复起诉被裁定驳回起诉。

  2019年,李某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年时间里,李某经历了多次诉讼,但都被驳回。2020年,李某选择第一份判决文书向西山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为了妥善处理这起纠纷,西山法院决定尝试将和解程序带到申诉阶段,希望用和解的方式化解这起纠纷。通过法官不断的沟通,终于李某与王某达成和解意愿,王某现场向李某支付了相应款项。至此,这场长达四年的纠纷终于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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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法院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逐日递增,为更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法院调解已越来越多的在民事诉讼中体现出自身的重要性。

  有的当事人诉前不接受调解,诉后反而愿意再用调解解决纠纷;有的当事人得到判决后因为不懂法,不知道究竟为何输了官司,因而不服判决,不断上诉、申诉,此时,采用诉后调解化解纠纷不仅能减轻当事人诉累,也能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

  本案中,西山法院积极释法论情,为当事人解开心结,妥善化解纠纷,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和温暖,充分彰显了西法人的智慧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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