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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维权不当触法网 身陷囹圄悔当初

  • 时间: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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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宾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由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年已花甲,平日里省吃俭用,攒钱开了个寄存行,本分经营。2015年1月20日,丁某某以急需归还银行借款为由,私自将与其夫张某某共有的住房抵押给王某某,与王某某签订寄售合同,借款20余万元。借款到期后丁某某未能偿还借款,王某某经多番联系丁某某催还借款未果。为防上当受骗,2016年3月9日17时许,王某某请了锁匠开锁后和摄影师进入丁某某所抵押的住房查看,核实房产证的真实性。该住房的共有人张某某得知后报警并返回家中,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后,王某某等人退出该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住宅所有权人意愿,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到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之规定,以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上述刑罚。

  

  本案的审判虽告一段落,但呈现的问题却值得每个法律人深思。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的今天,仍有许多群众法律意识很淡薄,平时不注重学习法律知识,不知道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更不知道怎样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采用过激手段进行维权。现实生活中,像王某某一样的受害者,固守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理念,采取不当手段进行维权,有的强势扣留财物,有的扣押人质,有的侵入他人住宅,往往在不知不觉间就踏踩了法律的红线,以致轻者违法,重者犯罪,由受害者变成了犯罪人,悔之晚矣!

  

  可见,普法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司法机关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广泛宣传法制、积极传播法治精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社会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只有这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才能加快,法制的春天也才能尽早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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