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咚!”随着一声庄严的法槌声响,原告程某诉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盘龙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工作人员旁听案件审理全过程,“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6日,原被告签订《经营服务管理协议》《供货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的制定方针、管理及运营模式开展健康养生和健康管理相关业务,并每月向被告支付2000元的经营管理费;被告将其持有的三个注册商标授权原告使用,使用期限为5年,原告向被告支付50万元的商标使用费;被告派遣技师到原告的康养机构进行培训的费用另行支付等。
在原告经营期间,被告向原告提供养生商品,原告按照供货明细单付费。后原告因养生市场不景气决定放弃经营,遂于2019年8月13日与毛某(原告认为毛某是被告员工,庭审中被告对此不认可)签订《解除合同协议》,约定解除上述三份合同,被告退还商标使用费,原告退回被告提供的产品,并对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等进行约定。原告按约退货后,毛某在退货明细单上签字确认已收货。但被告分两次向原告转账共计15万元后未再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合同协议》有效,并要求被告按照协议退还约定的款项。
庭审现场:
案件公开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
在观看庭审过程中,旁听人员聚精会神,认真观摩。庄严的法庭氛围、严谨规范的诉讼程序、有条不紊的庭审节奏都给庭审观摩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坚定法治信仰,增强法治观念。
本次庭审旁听活动不仅让参加庭审的旁听人员了解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内容,更让大家了解到与买卖合同、商标使用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实现了“零距离”普法。旁听人员一致表示,今后一定以此为鉴,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治素养,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法官释法:
签订合同需谨慎。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必须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与自己权利义务相关的条款。同时需确认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否是本人,若不是本人,应核实对方是否有代理权限,若无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对方是代理人,并不是公司的任何一个员工都能代表公司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只有有权代理人和构成表见代理的代理人签订的协议才有效。但在主张构成表见代理时,需有充足的证据和理由。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理性投资、合法经营。现代社会工作和生活节奏快,养生已成为主流,同时也成为一些商家的噱头。本案庭审中原告怀疑被告所提供的养生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因市场等原因决定不再经营。法官提示:进行投资不能盲目跟风,健康产业、养生产业固然是市场需求,但是合格的产品更是经营底线。
专属管辖的案件应遵守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本案中双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涉及商标许可使用和许可费用的纠纷应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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