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父亲潘某生前在鹰潭市余江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处领取养老金。近期,余江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通过省中心下发的疑点数据,发现退休人员潘某已于2019年2月死亡,但业务系统显示潘某的养老金一直发放到2020年11月。经调查,该养老金一直由被告冒领。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在其父亲过世后,无权继续领取养老金。经统计,被告多领养老金共计36,940.59元。余江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工作人员曾会同检察院工作人员、劳动监察工作人员上门调查处理冒领养老金问题,找到被告,但被告态度恶劣,拒绝退还冒领的养老金,故余江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余江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鹰潭市余江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返还不当得利36,940.59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系典型的冒领养老金的违规行为,冒领养老金的行为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退休人员死亡或失去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后,其配偶或亲属仍继续领取养老金。二是利用管理上的漏洞冒领养老金。一些企业和退休人员钻养老保险系统未实行联网,信息未能共享的空子,弄虚作假,在不同地区重复参保领取双重养老金。三是一些企业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采用涂改档案、伪造职工年龄、工种等手段,为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形成冒领,侵占养老保险基金。四是利用政策缺陷冒领养老金。一些企业和职工利用养老金计发办法的缺陷,加大年度缴费基数,大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使得养老金提高,造成养老金变相冒领。五是一些退休人员被判刑、劳教或失踪后家属不报,使社保经办机构无法及时停发养老金。 冒领养老金是危及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首要问题。究其原因是发放形式的转变,企业监控力度的减弱,城市化建设使退休人员人户分离、异地居住现象的增多,现有发放手段、管理措施的滞后,等等。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一些企业和退休人员在利益驱动下,主动或被动地弄虚作假,冒领养老金。为了社会保险事业的平稳健康发展,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广大参保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和利益,提醒群众注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虚报、冒领养老金、医疗保险费、保健补助、长寿补助等费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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