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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赠礼反被告法院判决护公正

  • 时间:2022-07-04
  • 来源:四川长安网
  • 作者:佚名
  •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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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际交往过程中,亲朋好友之间常会基于情谊互赠礼物,这种人情往来本是增进感情、表达友好的一种方式,但因赠送礼物引发纠纷又该如何处理呢?近日,达州市通川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好心送茶引纠纷多年好友成被告

  

  家住达州市通川区的董某与林某,是相识多年的好友。2021年3月,因林某的生日快到了,董某作为多年好友,特意从正规网店挑选了某品牌的茶叶,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了林某。然而,林某收到茶叶饮用了一段时间之后,身体却出现呕吐、头晕等症状。董某入院治疗多日后,医生怀疑他是食用了有毒物质导致身体出现问题。于是,林某便将董某送的茶叶拿到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发现该茶叶中含有某违规添加剂。正是因为该违规添加剂,导致林某的身体出现了严重的问题。

  

  随后,林某拿着检测报告责问董某。董某却认为自己明明是好心送礼却被责怪,而且自己是从正规店铺购买的茶叶,不应该出现任何问题,林某出现身体不适和自己没有一点关系,于是便和林某大吵了一架。林某一气之下将董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赔偿相关损失。

  

  赠与财产无过错索赔诉求被驳回

  

  达州市通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董某系基于二人情谊,出于善意从正规渠道购买茶叶赠与林某,赠送时茶叶尚在保质期内,没有证据表明董某明知茶叶有问题却故意不告知林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即便茶叶某项指标可能存在问题并由此对林某造成侵害,也已经超出董某作为普通人的合理预见程度,并非董某故意不告知。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时,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赠与人在故意不告知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况下,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在本案中赠与方不需担责,但如果生活中遇到收到的赠与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给受赠方造成损害的,受赠方依然有权向产品的销售方或生产方主张赔偿。

  

  吴彤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谭别林

  


原文链接:http://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20629/2618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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