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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还款后,篡改借条要求借款人再次还款

  • 时间:2022-06-21
  • 来源:四川长安网
  •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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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当庭戳穿出借人谎言

  

  借款人出于对出借人的信任,还款给出借人后没有收回借条,谁知出借人对借条打起了“歪”主意,篡改借条内容后将借款人告上法院要求还款……近日,彭州市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当庭戳穿贪心出借人,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并处以罚款2000元。

  

  2019年12月9日,邓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李某借款,李某爽快地通过微信向其转账3200元。6天后,邓某某按照李某的要求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一个星期,借条的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15日。两天后,邓某某就提前归还了全部借款,李某也向邓某某出具了一张载明已收到邓某某还款的收条。

  

  “有了收条,就算没拿到借条也没关系的!”邓某某说,以为这件事已经就此了结,哪料自己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哥们,你是不是记错了哦?我早就把钱还给你了的嘛?”邓某某向李某询问道。谁知李某却说:“你才记错了,你第二次又借了我钱的嘛!”一头雾水的邓某某只得来到法院,看看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法庭上,邓某某看着李某出示的借条,一眼便看出落款时间已被人为从“2019年12月15日”故意修改为“2019年12月18日”。面对法官多番询问和邓某某的质疑,心虚的李某不得不承认其修改了借条落款时间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9年12月9日,邓某某向李某借款3200元,并已于2019年12月17日向李某全部清偿,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李某诉称2019年12月18日邓某某又向他借款的事实,系李某对2019年12月15日的借条落款日期进行篡改而主张的虚假事实。双方不存在新的借贷关系,故对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鉴于李某故意修改借条的落款时间,并将之作为起诉依据和重要证据向法院提交,其行为已经妨害法院审理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李某予以训诫,并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借条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重要凭据,借款人和出借人均应当充分认识到其法律意义。借款人在还清借款后,务必要求出借人及时归还借条或当面将借条销毁,避免有心之人利用借条大做文章;出借人收到借条时务必仔细核验借条的完整性,对方还款后应主动归还或销毁借条。

  

  同时,法官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参与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意图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而弄虚作假,最终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姜波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原文链接:http://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20615/2607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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