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日晚,福州市闽清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接到了一通来自上莲乡林中村村民陈某的电话,问能否添加其微信以便沟通法律援助问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爽快地同意了。后通过微信聊天了解到,陈某曾向外省某禽业基地订购了2500只鸡苗,双方签订了合约,但合约中未约定鸡苗的品种,以至于发到货的鸡苗为白鸡鸡苗。但陈某曾到该禽业基地实地考察时明确为红风毛鸡苗,签合约时亦是口头约定为红风毛鸡苗。所以想咨询能否要求卖家退换鸡苗?
闽清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耐心地解答了陈某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合同条款不严谨,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易的产品品种并且卖方已交付产品的,买方首先应妥善保管好已收产品,并尽快协商处理事宜,如果始终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据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向有关管辖机关提出争议解决请求。
闽清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建议陈某与卖家友好协商,或者订立补充协议。后来陈某与卖家进行了协商,卖家同意退换鸡苗。陈某向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了衷心的感谢。
从2020年4月份开始,闽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积极响应闽清县司法局“为加快推进闽清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闽清县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组织律师以及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方案的号召,前往上莲乡的田溪、福里、街中等八个乡村担任“一村一法律顾问”,贴挂法律顾问信息牌,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法律问题以及进行普法宣传等活动。陈某便是通过村里的法律顾问信息牌找到了闽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寻求法律帮助的。普法惠民生,助力农民复工复产,闽清县法律援助一直在行动。
法律知识链接
1、买卖合同当中应当怎样约定产品品种?
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注明品牌或商标及生产厂家,同时要把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写清楚。
2、在买卖合同当中,没有约定产品质量以及数量该怎么办?
就产品质量约定不明,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关于数量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个人认为应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买卖合同发生哪些情况可以解除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即约定解除。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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