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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个案威慑让“生命通道”畅通无阻

  • 时间:2020-07-01
  •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作者: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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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就重庆某物业公司管理不当,占用消防通道致使原告犹某火灾损失扩大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原告犹某财产损失4万余元。2017年3月19日,犹某房屋室内发生火灾。消防员接警进入小区时发现,物业公司设置的铁制地桩占用了消防通道,致使消防车通行受阻,进而影响了火灾扑救。这起火灾导致原告户内家具、电器烧毁,并造成原告及其四邻的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直接财产损失13.67万元(6月12日新华网)。

  众所周知,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确保其畅通无阻,是包括小区业主、物业公司在内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尽的法定义务,否则将面临严肃的法律责任追究。根据消防法规定,单位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堵塞消防通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设置铁制地桩占用消防通道,致使消防车通行受阻影响了火灾扑救,客观上与原告财产损失扩大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对其判决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万余元,彰显了司法对堵塞消防通道零容忍的鲜明态度。这起司法判例,对威慑堵塞消防通道的不法行为、确保关乎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都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作为“生命通道”的消防通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去年12月2日发生在沈阳市浑南区SR新城A座102号商住楼的一场火灾,因消防通道被车辆堵塞,导致短时间内25层楼体外墙保温材料被烧焦,可谓教训深刻。在畅通“生命通道”成为基本共识的语境下,就应依法对随意堵塞消防通道的不法行为说“不”。

  任何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除了有其特定的土壤外,都无一例外地与依法惩治的力度“欠火候”有关。揆诸现实,虽然不少堵塞消防通道的不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但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大多止步于罚款、责令整改,鲜有对这种行为追究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的先例,即使有被判担责的个案,但也是屈指可数,难以对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形成有力威慑。在这种情况下,及时通过司法个案的威慑来遏制堵塞消防通道的不法行为,势在必行。

  客观而言,司法个案的威慑并非遏制随意堵塞消防通道的唯一良方,但对那些随意堵塞消防通道的任性者而言,司法个案有助于倒逼其在鲜活的案例面前,对自身的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沉重法律代价有明确的预期,从而主动收敛自己的不法行为,在从善与从恶的选项中,作出理智而正确的选择。

  当然,从深层次的诱因看,目前随意侵占消防通道的现象之所以屡见不鲜,还与现行法律不够完善所导致的违法成本低有关。因此,在充分发挥司法个案威慑的同时,立法机关要秉承最大限度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立法思维,及时完善消防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对堵塞消防通道的不法行为加大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从而以全覆盖的法律责任追究,让消防通道畅通无阻地护佑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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