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据了解,《实施意见》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破解长期存在的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问题。
《实施意见》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全省各级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青海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星月介绍说,《实施意见》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全面采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性支出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既减少了当事人举证质证的诉累,也减轻了审判人员审核证据的压力。
同时,《实施意见》还规定了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青海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标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即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这也是《实施意见》的亮点之一。
为准确适用《实施意见》,青海省高院明确,施行后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二审案件均适用;施行前全省各级法院已经受理,但在施行之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均适用;施行前已经终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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