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出台《关于构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通过建立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长效机制,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实施意见明确了信用修复申请的条件,对于主观上积极履行义务,且客观上不存在逃废债务行为的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暂停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时,需向法院提供申请书,同时提交承诺书,承诺诚实守信,主动配合法院执行,确保不再发生失信行为。执行法院收到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后,应征求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经合议庭评议后,在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驳回申请的决定书。当事人对信用修复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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