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东绕城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东绕城大队
告知人:徐然峰、杨姣
被告知人:托*克
被告知单位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0月9日14时3分,托*克驾驶牌号为新A*V的小型汽车行至京新高速2811公里100米,实施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九十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托*克实施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拟决定给予托*克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高支队东绕城大队
202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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